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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问答
                       日期:2006-09-04    来源:扬州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浏览次数: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哪几项基本制度?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3、农产品生产档案如何建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对农产品生产的个人,国家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4、农业投入品使用有哪些规定?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5、如何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有哪五种?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和义务有哪些?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8、农业部门的职责的有哪些?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指导。

 

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正在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让老百姓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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