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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处罚目录(61-90)
                       日期:2007-09-05        浏览次数:
类 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和标准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行政处罚
61
擅自生产、冷藏、销售蚕种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蚕种
省政府第151号令《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蚕业、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62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植检站
行政处罚
63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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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植检站
行政处罚
64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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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检站
行政处罚
65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货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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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检站
行政处罚
66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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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67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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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68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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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69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的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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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0
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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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1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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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2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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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3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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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4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按规定隔离试种的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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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检站
行政处罚
75
引起疫情扩散的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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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检站
 
行政处罚
76
违法征用、占用林地行为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不归还的,视为非法使用林地,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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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77
乱砍滥伐林木行为                           2.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按《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执行。被责令补种树木者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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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78
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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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9
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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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80
对未完成造林任务单位、人员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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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1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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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2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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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3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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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84
对买卖、伪造林业文书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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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5
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用火,未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未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练、爆破、勘察、施工、开采矿石等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凡是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在林内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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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86
对森林火灾隐患,经护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部门通知,不予消除的
《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对森林火灾隐患,经护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部门通知,不予消除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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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87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到一百元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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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8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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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89
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原价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90
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移植树龄十年以上林木或者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木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移植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移植的林木或者移植林木所得,并处移植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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