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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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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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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进行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未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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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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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利用经营活动造成生态公益林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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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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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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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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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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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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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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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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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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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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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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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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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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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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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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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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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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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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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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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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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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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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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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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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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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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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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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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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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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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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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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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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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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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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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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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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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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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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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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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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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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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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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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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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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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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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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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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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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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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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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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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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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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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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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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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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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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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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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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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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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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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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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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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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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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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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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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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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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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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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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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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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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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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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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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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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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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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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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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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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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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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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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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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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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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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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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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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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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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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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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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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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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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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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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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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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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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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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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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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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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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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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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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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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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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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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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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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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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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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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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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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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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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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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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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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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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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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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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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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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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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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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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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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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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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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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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按规定隔离试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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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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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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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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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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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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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疫情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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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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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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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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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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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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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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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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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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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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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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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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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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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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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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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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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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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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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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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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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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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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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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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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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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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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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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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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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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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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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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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的:(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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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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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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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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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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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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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也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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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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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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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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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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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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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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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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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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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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