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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处罚目录(121-150)
                       日期:2007-09-05        浏览次数:
类 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和标准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行政处罚
121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22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23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24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25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26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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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27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0.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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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28
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
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0.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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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29
境外引进的种子,在收获后作商品销售。
《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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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0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种子法》
没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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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1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
《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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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2
经营的种子应包装而没有包装。
《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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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3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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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4
种子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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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5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种子法》
第六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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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6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种子法》
第六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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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7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六条 审批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公告,并处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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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8
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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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39
超越种子经营许可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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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40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拆包销售。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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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41
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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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42
经营无证生产的种子或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种子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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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43
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或未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委托方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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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44
转移、藏匿封存、暂扣的种子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移、藏匿种子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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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45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项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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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46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项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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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47
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三)项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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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48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项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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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149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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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50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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