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
登陆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三农评论 | 在线商机 | 农家乐园 | 粮油在线 | 蔬菜在线 | 茶果在线 | 绿化在线 | 畜禽在线 | 水产在线 | 乡镇推介
今日关注
业内动态
扬州农情
三农评论
会展信息
视频新闻
文函通知
专题报道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报道
   
扬州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处罚目录(181-210)
                       日期:2007-09-05        浏览次数:
类 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和标准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行政处罚
181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0条之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82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摄影电影、录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83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之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下同)。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84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卸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在渔港内的航道、港地、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并处以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85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之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86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87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第1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没收该渔业船舶。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88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第2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89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3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0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行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1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5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2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7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3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4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7条第1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5
对虽有苗种生产许可证,但苗种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吊销苗种生产许可证。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6
在国有的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证的,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十五天内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对该水域有管理权限的渔政机构拆除。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7
涂改、买卖、出租水产养殖证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3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8
未经批准在海珍品保护区捕捞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4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199
进出渔港的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在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渔业船舶不遵守港航法律法规航行、作业和停泊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5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0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6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对直接人员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1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海水养殖人员未经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上岗的,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施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7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2
未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渔船修造工作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8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3
海洋渔业船舶业主以及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9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4
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9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5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
根据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6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
根据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19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每次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每次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每次不超过1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7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依照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在渔港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之规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8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卸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之规定:有前述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09
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之规定: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前述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处罚
210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2条之规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查看评论】【关闭】【返回顶部↑】  
4 相关新闻
· ({aboutnews_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