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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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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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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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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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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之规定: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前述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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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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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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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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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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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4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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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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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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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登记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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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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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5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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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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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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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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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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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第1款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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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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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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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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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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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7条第1款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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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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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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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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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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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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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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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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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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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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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9条之规定: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该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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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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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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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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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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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之规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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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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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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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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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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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第1款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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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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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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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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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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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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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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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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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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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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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2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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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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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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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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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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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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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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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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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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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4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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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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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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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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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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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5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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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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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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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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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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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6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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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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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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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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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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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7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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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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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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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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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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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8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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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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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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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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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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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9条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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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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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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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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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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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30条第1款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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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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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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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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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特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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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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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31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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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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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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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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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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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3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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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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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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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一般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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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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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31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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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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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侯现场或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的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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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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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32条之规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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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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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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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的,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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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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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33条第1款之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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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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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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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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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1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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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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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古作业的,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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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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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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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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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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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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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3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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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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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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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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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4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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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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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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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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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5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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