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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强制目录
                       日期:2007-09-05        浏览次数:
类 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和标准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行政强制
1
生产销售假、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2
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封存、暂扣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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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3
渔港内船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其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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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站
行政强制
4
渔港内船舶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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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站
行政强制
5
渔港内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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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站
行政强制
6
渔港内船舶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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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站
行政强制
7
渔港内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其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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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站
行政强制
8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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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9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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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10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封存、暂扣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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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11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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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12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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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13
无证运输木材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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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14
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病树的单位和个人
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病树的单位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林木所有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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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15
生产、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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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卫生监督所
行政强制
16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要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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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植检站
森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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