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
登陆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三农评论 | 在线商机 | 农家乐园 | 粮油在线 | 蔬菜在线 | 茶果在线 | 绿化在线 | 畜禽在线 | 水产在线 | 乡镇推介
今日关注
业内动态
扬州农情
三农评论
会展信息
视频新闻
文函通知
专题报道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报道
   
扬州市农业(林业)局行政征收目录
                       日期:2007-09-05        浏览次数:
类 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和标准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行政征收
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5]第96号、苏财综[95]71号):
1、种子生产许可证:杂交作物每亩1元;常规作物每亩0.5元,不足30亩按30亩计收。收费最高计算亩数为200亩。
2、种子经营许可证:每证80元。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执法支队
行政征收
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本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自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上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凡从事渔业活动的受益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其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征收
3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征收
4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四十条 渔业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务院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渔政站
行政征收
5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5]第96号、苏财综[95]71号)
计价格[2002]2672号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林业局
行政征收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林业局
行政征收
7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林业局
行政征收
8
绿化费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应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并缴纳绿化费。
第十六条 绿化费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收缴,财政专户储存,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绿化费只能用于义务植树费用的开支。绿化费的标准和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补植。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缴纳绿化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缴纳绿化费的,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缴,
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林业局
行政征收
9
育林基金
《森林法》
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关于印发《江苏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林[1994]16号、苏财农[1994]23号)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林业局
行政征收
10
林权证工本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条
1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林业局
行政征收
11
林权勘测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条
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现场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每公顷收费标准1—3元(详见计价格[2001]1998号)
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
林业局
查看评论】【关闭】【返回顶部↑】  
4 相关新闻
· ({aboutnews_date})
关于我们 | 汇款需知 | 服务条款 | 免责申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扬州市农业信息中心 Copyright©2005 agriculture information center of ya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