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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业(林业)局行政裁决目录
日期:2007-09-05 浏览次数:
次
类 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和标准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行政裁决
1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调解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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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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